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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建立价格信用“红黄黑”名单
2016-11-28 09:29:17   来源:昆山日报    点击:

今后,价格信用的好坏将可能导致“待遇”差别,严重失信的还将被提请有关部门不给予优惠政策或者财政资金补贴,撤销资质、称号,以及列入同级公共信息管理系统黑名单。

市场经营者要注意了,今后,价格信用的好坏将可能导致“待遇”差别,严重失信的还将被提请有关部门不给予优惠政策或者财政资金补贴,撤销资质、称号,以及列入同级公共信息管理系统黑名单。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近日该局出台了《价格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经营者价格信用信息实施分类监管,逐步建立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并根据经营者价格信用情况,建立“红黄黑”名单,实现“奖惩分明”。

“价格信用信息包括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的有关经营者价格信用状况的记录,以及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能反映价格信用状况的信息。”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市物价局各相关科室在履行价格调控管理、价格监督检查、成本调查监审、价格认定、价格监测预警和价格诚信建设等职责过程中,负责经营者价格信用信息的记录、收集、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

据了解,价格失信行为包括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价格法》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成本监审(调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行为,以及不履行价格承诺的行为等。

按照经营者不良价格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将督促整改,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告诫。存在较重失信行为的,将被作为日常价格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提请有关部门减少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进行限定范围的公示或者书面告知,列入同级公共信息管理系统黄名单。

而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将加大惩戒力度,包括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提请有关部门不给予优惠政策或者财政资金补贴,追缴补贴、撤销资质、称号,列入同级公共信息管理系统黑名单等。

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也要让守信者畅行天下。对有良好记录信息的经营者,市物价局将减少日常价格监督检查频次,并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在评优评先、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参与招标投标、申请贷款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列入同级公共信息管理系统红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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