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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协会章程

昆山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2019 年 11 月 22 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所成立的,名称为昆山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名为 TAIWAN COMPATRIOT INVESTMENT ENTERPRISES ASSOCIATION OF KUNSHAN。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昆山市注册的台资企业及在昆山工作或居住的台湾人民自愿组织并 参加的民间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受其保护。协会的宗旨是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进会员间的互相了解、交流和合作,沟通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促进企业的发展和昆山的经济繁荣。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昆山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昆山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位于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399 号台协大厦 9 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在昆台资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咨询、辅导服务、举办有关座谈会、洽谈会和研讨会等;
  (二)组织在昆台资企业交流企业经营管理先进经验、推动企业之间的协作互助,共同发展;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会员在企业筹办、建设、经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反映给政府有关部门,并反馈受理部门的处理结果;
  (四)沟通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为改善当地投资环境和经营条件献计献策;
  (五)组织台资企业参加在国外举办的商务考察活动,并协助会员企业培训员工,提高员工职业素质;
  (六)为在昆台资企业和前来投资考察的台商提供咨询服务,促进当地引进台资、外资工作;
  (七)组织会员参与当地社会公益事业,开展健康、有益的联谊活动,引导会员敬业守法,维护社会公德;
  (八)办理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在昆台资企业委托的事项。为更好的服务会员及执行协会的业务,本协会设置若干功能委员会,其职责详如章程附件一。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另根据协会工作需要,邀请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为协会的会员,并担任常务副会长、秘书长。

  第八条 凡承认本章程并符合下列资格,经申请批准且按规定缴纳会费,均可成为本协会的企业会员或个人会员。
  企业会员:在昆山市登记注册的台资企业,会员代表应由企业法人担任,如非企业法人, 必须提出法人的书面充份授权书。
  个人会员: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台胞证),在昆山企业工作或居住于昆山的人士,并经常务理监事(含)以上人士推荐。

  第九条 会员入会办法详如章程附件二,其程序为:
  (一)提交书面申请;
  (二)经分区会长审核;
  (三)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公告确认。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唯个人会员不具参选副会长(含)以上职务之资格;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协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帮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根据自愿原则,向协会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企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由本人或分会向协会理事会提交书面声明,协会再于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之会议资料上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名誉和利益,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理事会可予以劝告、劝退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组织架构图如附件三。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民主协商和选举产生本届理事会、监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秘书长及会长任命的常务副会长、功能委员会会长及各分区的会长及理事所组成,分区会长与功能委员会会长兼任协会的副会长。分区的会长及理事由各分区的会员大会民主协商与选举产生,分区选举办法如章程附件四。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民主协商产生会长,并审议通过会长提名的会务干部;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确认会员的入会或退会;
  (六)决定设立新的分区、功能委员会、中心等组织;
  (七)决定本协会各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组织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会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并提出处理办法;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任期一届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当届总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室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协会各分区、各功能委员会、各中心开展工作;
  (三)提名执行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室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是本协会的监督检查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由监事长及各分 区的监事组成。
  分区的监事由各分区的会员大会民主协商与选举产生,分区选举办法如章程附件四。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
  (三)监督理事会依照本协会的章程、办法开展活动;
  (四)对本协会的财务、会务状况进行监督;
  (五)对会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监事会,常务监事会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在监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项的职权,对监事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常务监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常务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及常务监事会;
  (二)检查监事会及常务监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签核本协会的财务报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与缴纳办法如章程附件五。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章程的修改办法如附件六。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昆山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章程(2019年11月22日修订)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