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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法院首次采信微信证据
2016-02-20 16:18:59   来源:昆山日报    点击:

昆山法院首次采信微信证据

2月18日,昆山法院千灯法庭依据一段手机微信视频,作出了判决。此举在江苏法院系统为首次尝试。

张某雇佣王某进行高处施工作业,2015年7月25日,张某在昆山安某经营的批发部购买了两根安全带,8月下旬并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王某在进行高空施工过程中,不慎摔落,所系安全带断裂造成脊椎受伤并身体多处骨折从而必须卧床静养。张某为王某垫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后提起诉讼,将出售和生产安全带的商家告上了法庭。

法官在查勘事故现场后,认为伤者王某对于事故的发生、安全带的使用、费用的赔付等案情的陈述对案件的审理有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王某因脊椎受伤尚躺在东北老家休养,无法到庭审现场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庭审现场,原被告与法官一起核对了确认证人为伤者本人后,通过手机视频对伤者本人进行询问,了解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告实际赔付的金额。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安某批发部承担30%的责任,赔偿原告张某27000余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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