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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多项惠民新政明年实施
2015-12-10 14:56:11   来源:昆山日报    点击:

近日,我市出台相关文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昆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提高基本养老金标准。。

近日,我市出台相关文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昆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提高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Ⅱ、Ⅲ类门诊特殊病种人员定额照顾门诊医疗费用,并扩大居民医保大病特殊病种门特药品目录,以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水平,提升民生幸福指数和群众满意度。

实施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据介绍,从明年1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新的《昆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原《昆山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昆政发〔2002〕56号)、昆政办抄〔2010〕9号同时废止。“该《办法》重在推进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进程,在制度名称、基金筹集、账户管理、领取条件、养老待遇、关系转移等六个方面按照国家和省要求作了对接调整,进一步提高了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待遇水平,向老年居民倾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科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根据《办法》,70周岁以下的月基本养老金由原来的490元提高至510元;7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5岁,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0元,90周岁以上的达到660元。参保人员在上半年、下半年到达高一年龄段的,分别从当年7月和次年1月起享受高一年龄段的基础养老金。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加发部分随基础养老金标准同步调整。

调整医保政策,提高定额照顾门诊医疗费用

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也有相应调整。

其中一条是,提高Ⅱ、Ⅲ类门诊特殊病种人员定额照顾门诊医疗费用。Ⅱ类门诊特殊病种(慢性病门诊特殊病种)定额照顾门诊医疗费用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至3000元 ,提高的1000元部分限在我市区镇及以下医疗机构以及A级零售药店使用,发挥基本医保对医改分级诊疗的引导作用;Ⅲ类门诊特殊病种(恶性肿瘤五年内不用放、化疗,用其他非手术治疗),定额照顾门诊医疗费用由原来的6000元提高至9000元。

“仅这一项,就会惠及我市2.8万名Ⅱ、Ⅲ类特殊病种人员。”社保科相关负责人介绍。

扩大居民医保大病特殊病种药品目录,新增20余个品种

据介绍,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也提高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记账金额,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500元提高至800元,限高4000元,退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当年度记入金额低于800元的,按800元记入,高于4000元的,按4000元记入。

同时,扩大了居民医保大病特殊病种门特药品目录,新增20余个品种,包括白介素-Ⅱ、雷替曲塞、利奈唑胺、氯膦酸二钠、帕洛诺司琼、培美曲塞二钠、伏立康唑片、伏立康唑注射液等。


图片来源:昆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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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如何办理门诊特殊病种?

参保人员,可凭昆山市二级以上医院证明(这个证明需昆山市的一院、二院、三院、中医院或宗仁卿医院出具),并提供相关病历及诊断依据,到社保中心进行特殊病种申报登记。“Ⅱ类”、“Ⅲ类”特殊病种,需在本人个人账户及门诊统筹照顾的3000元基本用完后(统筹余额500元以下)再申请办理,经核准后享受相应的照顾待遇。

(二)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种有哪些?

经二级以上医院确诊,并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家确认,下列三类疾病属于门诊特殊病种照顾范围:

“Ⅰ类特殊病种”,包括: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血透、腹透);重症精神病人的门诊治疗,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等四种重症精神病。

“Ⅱ类特殊病种”,包括高血压病Ⅱ期、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肾病1期、慢性迁延性、活动性肝炎、甲状腺机能减退症等16个门类。

“Ⅲ类特殊病种” ,是指患恶胜肿瘤五年内不用放、化疗而用其他非手术治疗,如长期服用药物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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