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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建立信用承诺机制
2017-09-18 09:33:58   来源:昆山日报    点击:

我市社会主体将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

记者日前从市信用办了解到,我市将全面建立信用承诺机制,要求社会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至今年底,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社会法人信用承诺机制,2018年实现全覆盖。

全面推行信用承诺机制,社会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后将按承诺接受约束和惩戒,这是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我市将充分发挥政府的规划引领、资源整合、需求牵引等推动作用,有步骤、分阶段地推进信用承诺应用工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将加强信用承诺的引导和宣传,按照市场主体自愿承诺的原则开展信用承诺工作。我市还将建立保障运行机制,坚持放管并重,实行宽进严管,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对审批项目可采用信用承诺的方式,简化审批程序;条件成熟的可以以承诺代替审批。

据了解,建立信用承诺机制的单位主要包括具有市场监管职能的工商、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建筑市场、环保、公共资源交易、消防等行业主管部门;具有政策扶持、资金补贴、认证、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职能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具有仲裁、公证、鉴定等职能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其他根据业务需求需要建立信用承诺机制的单位。信用承诺的对象包括:申请工商注册的企业、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市场准入前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合作社;申请政策扶持、资金补贴、认证、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自然人;申请司法诉讼、行政仲裁、公证、鉴定等事项的双方当事人等。

目前,信用承诺机制建设和信用承诺书公示工作已纳入市级机关部门绩效管理考核范围。承诺单位要将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等内容上网公示。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该单位将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应将信用承诺和违背承诺约定行为的违约信息纳入社会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行政相对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同时,将行政相对人是否进行信用承诺作为确定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的依据;把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行政审批延续或中止的参考。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进行信用承诺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 “绿色通道” 和 “容缺受理” 等便利服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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