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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通知
2015-03-18 14:20:48   来源:昆山政府网    点击:

一、申报对象

2014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内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申报期限

2014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四、申报方式

纳税人纳税申报采用网上申报、上门申报、邮寄申报、代理申报等方式。

五、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不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苏州市昆山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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