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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2014-02-18 10:33:19       点击:

各有关单位:

2013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根据江苏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苏科政发〔2013〕387号)、苏州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苏科高〔2014〕25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经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会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

二、办理程序

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备案工作由市科技局进行确认;

2、自2014年起,正式启用苏州市企业研发项目确认平台(http://kjba.suzhouinfo.cn/),企业申报研发费加计扣除项目,必须通过该平台申报;

3、对符合备案确认基本条件的研究开发项目,申报企业应在线填写《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等相关材料;

4、市科技局对照有关条件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进行项目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一式三份,一份科技部门留存,一份申报企业留存,一份报送同级税务主管部门。

三、时间安排

1、企业应在研发项目立项一个月内在苏州市企业研发项目确认平台上提出项目备案申请,市科技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2、企业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2014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备案确认工作。

四、管理及要求

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是落实科技创新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弄虚作假骗取备案项目确认书的企业,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备案项目的确认和税收优惠,追缴其已抵扣的税款,并进一步作其他相应处理。

联系人:徐    俊    57313714

    朱绿萍  57397065

              

 

附件:

办理研发费加计扣除手续流程.doc

苏州市企业研究开发备案项目确认平台操作指南.doc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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