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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关于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告
2015-09-30 14:15:13   来源:工商局网站    点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质监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等文件要求,我市自2015年10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包括全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二、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后,企业登记时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原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及换照申请时,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已设立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照时,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回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声明。企业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自然失效。

四、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所需登记申请文书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昆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ksgsj.gov.cn/)或昆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http://www.xzfw.ks.gov.cn)网站下载,也可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

五、设置改革过渡期(2015年10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内,企业未换发的证照(包括探索试点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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