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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关于出口退税相关申报系统升级的提醒及注意事项
2015-09-07 11:20:00   来源:昆山国税局网站    点击:

苏州地区各免抵退税办法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等文件的相关管理要求,省国税局组织对出口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流程管理系统、网上办税服务厅出口退税模块进行了改造,并将于2015年8月31日进行系统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升级内容

主要涉及:出口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审核使用单证齐全数据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流程管理系统改按新接口接收生产企业的纳税申报;网上办税服务厅出口退税模块改按新接口接收生产企业的纳税申报,对单证办理将实现流程跟踪。

二、主要变化:

系统升级后,生产企业自申报所属期2015年8月起按照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即单证齐全数据)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第18栏)、《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栏(第25栏)。

对2015年9月1日前已按原办法申报单证不齐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单证齐全后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时,只计算免抵退税额,不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三、注意事项

(一)、企业务必在2015年9月1日后,将退免税申报企业端升级到最新版本后,再进行所属期2015年8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和退免税申报。

(二)、申报系统内2015年度单证不齐申报数据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数据一致,如数据不完整,应先行补录;否则后期收齐单证时,会重复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三)、企业必须先进行退税预申报,根据反馈结果调整确定当期可以申报的单证齐全数据,之后再生成征(免)税文件,导入网上办税厅完成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纳税申报完成后,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数据不得进行任何修改。

(四)、生产企业前期单证不齐、单证齐全数据录入有误后期发现的,均应先录入红字进行冲减,再录入蓝字进行调整。

申报系统将仅对所属期是201507(含)以前的单证不齐有误数据,自动计算并冲减已在前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五)关于冲减销售收入问题。

1、 2015年8月1日后收到运保佣单证的,可通过申报系统进行销售额冲减录入(操作路径:基础数据采集—免抵退数据录入—免抵退税明细(单证不齐)--运保佣扣减(冲减销售额)录入),同时在备注栏录入对应的原单证不齐申报年月+批次+序号。

2、对于已申报单证不齐,但在后期发生退运或折让,且未申报单证齐全的,可部分冲减销售收入(操作路径:基础数据采集—免抵退数据录入—免抵退税明细(单证不齐)--“出口冲减录入”),同时在备注栏录入对应的原单证不齐申报年月+批次+序号。

3、上述两种情况备注栏填写的原单证不齐申报年月,请企业认真核对,对于201507(含)之前的,申报系统会自动计算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苏州市国税局进出口处

2015-08-14

附件:2015年8月出口退税申报软件升级操作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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