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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析 | 企业借款给个人是否需要缴税
2017-04-13 10:11:15   来源:贝斯哲公众号    点击:

实务解析 | 企业借款给个人是否需要缴税

前几天就股东个人借款给企业是否需要缴税的文章刊出后,引起很多客户的关注。也有人前来询问,如果反向操作,即个人股东无偿向企业借款且长期不还,或个人因购置房屋等需要向企业无偿借款时,是否也会产生税收?

实务中,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通常基于以下情形:

1、个人股东以借款名义占用资金且长期不还;
2、个人股东或其家庭成员因购买房屋等需要向企业无偿借款;
3、企业基于激励员工需要,将资金无偿借款给员工购房或购车使用。

企业无偿向个人提供借款应视同销售

就企业方来说,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无偿向个人提供借款(除特殊规定外)增值税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由此可见,企业如无偿向个人(无论是股东、员工还是其他人)提供借款,均应缴纳增值税。

不过,既然是增值税,就应该是指增值部分,其计税基础应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来作为企业增值税的缴税基础。

个人向企业取得的无偿借款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至于个人无偿向企业借款所产生的所得税问题,由于涉及到的个人身份不同,其所得税的缴纳条件及税率也不相同。国家税务总局对此先后出台了系列规定,如:

1、财税(2003)158号文《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2、国税发(2005)120号文《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3、财税(2008)83号文《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发》。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可以得出:

1、个人投资者向企业无偿借款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1)从企业无偿借款期限超过一年;

(2)资金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财税(2003)158号文第二条曾将此种类型的借款期限规定为纳税年度终了后未归还,但国税发(2005)120号文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则重新界定为“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2、个人投资者向企业借款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1)无偿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并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的;

(2)借款期限超过一年。

财税(2008)83号文中,国家税务总局在对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的批复中明确: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如无偿借款人系企业员工时,无论其借款目的系用于购房或其他财产,根据财税(2008)83号文之规定,“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如无偿借款人既非企业个人投资者,亦非企业员工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之规定,应按偶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需特别注意的是:与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应就利息部分缴纳增值税不同的是,个人应缴纳的所得税计税基础,应该是借款全额而非同期银行利息。因此,对于那些习惯于将企业资金“借用”给个人的投资者来说,学会将企业资金(产)与个人资金(产)有效隔离,也是避免增加税负的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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