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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析丨面对年后离职潮,竞业限制知多少?
2017-02-06 08:50:19   来源:贝斯哲公众号    点击:

春节后的不少企业,将迎来一波员工离职潮,其中不乏一些高管人员或技术骨干。贝斯哲在此就老板头疼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常见问题进行解析,并以Q&A的方式呈现如下:

春节后的不少企业,将迎来一波员工离职潮,其中不乏一些高管人员或技术骨干。贝斯哲在此就老板头疼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常见问题进行解析,并以Q&A的方式呈现如下:

Q1:什么是竞业限制补偿金?

A1:竞业限制的概念源自于《劳动合同法》,旨在于因用人单位为限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约定的范围、地域、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行为而支付补偿对价的行为。

该种补偿措施现在已经十分普遍,常见于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员工手册等等。

Q2: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为多久?

A2:竞业限制期限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自劳动者离职之日起算。

Q3: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是什么?

A3:大陆目前各地依据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略有差异,但总体最低支付标准不低于离职员工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如地方规定更高于全国标准的,按较高者执行,具体可见下表1。

Q4: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提前预付或一次性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A4:《劳动合同法》 第23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这是否意味着竞业限制补偿金必须在竞业期内按月支付,还是可以由双方协商约定提前预付、按季度或者一次性支付呢?实践中操作和裁判争议很大。

从立法层面来看,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目的有两个: 一是弥补劳动者因择业受限而可能遭受的工资损失;二是用以维持劳动者一旦无法就业的生活需要。故,提前支付、一次性支付等支付方式,只要能起到这两个支付目的,并且劳动者自愿接受,同样应视为有效的补偿金支付。但同时需提醒注意的是:企业在采取提前支付、一次性支付等支付方式时也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支付标准,并严格将竞业补偿金与工资报酬区分,不得附加其他支付条件,其金额应当与劳动者在职时的岗位、工资收入、承担竞业限制的期限和范围等相符, 一旦约定不得随意扣减。

例如,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月工资一万元,其中30%是竞业限制补偿金, 这显然是违法的。但是,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月工资7000元,另外3000元作为每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则可以被认可。
如采取解除或终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的,也必须说明提前支付的原因, 并就补偿金性质加以举证,否则,当劳资双方就补偿金性质发生争议时,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常采信对用人单位不利的意见。

推荐案例:

1、广州地区——(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949号
2、江苏地区——(2015)泰中民终字第00691号
3、上海地区——(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545号

Q5:用人单位虽签署协议但实际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对员工还有约束力吗?

A5:用人单位没有及时按约定履行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义务时,离职员工是否还需要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劳动合同法》并未对此作出规定,各地立法则态度不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金。

Q6: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补偿金,对员工有约束力吗?

A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用人单位与员工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中并未约定经济补偿金时,其处理的主动权多数掌握在员工手中:

(1)  如果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员工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另行达成补充协议;

(2)  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未履行补偿义务的,应视为双方解除了该协议,员工无需遵守竞业限制义务;

(3)  如果离职员工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已经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金,具体的支付标准由双方协商或者是经过司法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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