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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转投资免征所得税优惠政策或将扩大至所有外商投资企业
2018-09-27 10:57:00   来源:贝斯哲微信公众号    点击:

利润转投资免征所得税优惠政策或将扩大至所有外商投资企业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9月26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指出,要在持续扩内需的同时,坚定不移扩大开放,营造更有吸引力的外商投资环境,将外商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从鼓励类外资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项目和领域。

若此举可以落实,无疑将普惠并鼓励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将利润留在中国并继续扩大投资规模,着实是一大利好;同时也使得颁布不到一年的外资企业利润转投资免税政策得以扭转略显尴尬的实施困境。

2017年12月28日,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有关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四部委联合发布了财税【2017】88号文《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88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以分配的利润在中国境内进行权益类投资鼓励类项目的,暂不征收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

88号文颁布之后,各地如苏州工业园区、杭州等税务机关纷纷出台了关于落实该项政策的申请流程指引,但短暂的热闹之后,88号文的实施开始遭遇到不少障碍。

众所周知,随着简政放权与审批制度的不断改革,绝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从审批制改为了备案制,无需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一纸《批准证书》及是否属于鼓励类的批复,只需进行商务备案即可。但由于2008年内外资企业统一企业所得税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原可以享受的两免三减半、鼓励类项目设备进口免关税等优惠政策消失殆尽,鼓励类与允许类、限制类项目在待遇上几无差异,很多外资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并未认真填报项目所属鼓励类与否的信息,在面临《通知》要求非鼓励类不得享受时,如何举证本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就成为一大难题。

2018年6月28日,国家发改委与商务部又联合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并废止了二十多年来一直以正面列举方式进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但表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则继续执行”。这种政策颁布与实施上的分裂性,使得企业在执行中无所适从。况且,随着这些年不断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原先的很多鼓励类产业已沦为允许类,《通知》最后只能使得少数外国投资者受益,加之实操面缺乏具体指导,即使是可以享受暂免征税优惠的外资企业,因为没有政府层面对于鼓励类项目的认定加持,而《通知》又规定如经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者将征收滞纳金,这无疑会让企业产生“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的疑虑,反而不敢轻易触碰。

《通知》实施之后,贝斯哲事业群曾与江浙沪三地税务机关联系,对于如何确认企业的鼓励类项目性质事宜,官方给出的比较确切答复是:

第一,如企业申请设立时有主动填报属于鼓励类,那就按鼓励类项目对待;

第二,如虽然属于鼓励类项目,但设立时因为疏漏没有主动填报,建议到商务部门进行修改;

第三,至于鼓励类项目所占企业营收比重多少方可享受《通知》优惠,比如经营范围所写项目是鼓励类但实际产品并无相关者或者鼓励类所占比重极低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官方答案不一。

正是因为这种政策之间衔接上的问题导致的实务操作困难,贝斯哲事业群在曾发文评价88号文“聊胜于无,不无小补”,如此状况下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所掀起的水花不会太大。

毫不讳言地说,近几年由于经济环境的剧烈变化,外商投资企业撤退者不在少数。中央政府无疑对此已有察觉,但在相关招商留商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上,感觉“犹抱琵琶半遮面”,不够果敢。若能将利润转投资/增资的预提所得税免征优惠政策范围扩大至所有外商投资企业,相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外商加大在中国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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