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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20问
2015-01-28 10:31:32   来源:《昆山台商》2015年1月刊    点击: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014年4月24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部被认为“史上最严”的法律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8.新环保法中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三)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四)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19.新环保法规定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有哪些特点?

答:新环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其特点有:

⑴举证责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⑵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推定污染者承担侵权责任。

⑶诉讼时效为三年。新环保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20.新环保法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答:新环保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环境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刑法》。《刑法》第六节对“破坏环境资源罪”作了相关规定,集中体现在第三百三十八条和第三百三十九条,主要罪名有: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等等。

其中,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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