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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20问
2015-01-28 10:31:32   来源:《昆山台商》2015年1月刊    点击: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014年4月24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部被认为“史上最严”的法律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4.新环保法关于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有何新规定?

答:排污费是排污者为其生产和消费活动产生的污染支付的环境成本。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规定缴纳排污费。首先要进行排污申报和核定;其次要确定排污费数额;最后是按照缴费通知单按时缴纳费用。

5.新环保法如何确定了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答: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是指国家对污染物的排放实施总量控制的法律制度。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6.新环保法对于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处罚有何新规定?

答: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7.新环保法关于畜禽养殖和屠宰防止污染环境有何规定?

答:新环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作了相关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都有相关具体规定。

8.新环保法关于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一般企业公开环境信息是自愿的,但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重点排污单位各地都有名单目录。新环保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二条规定了重点排污单位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9.新环保法关于排污企业防治污染责任有哪些规定?

答:新环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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