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台协微创基地 | 昆山台协产学合作中心

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2015-08-26 14:50:35   来源:中国财税浪子公众号    点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现将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二)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1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5年08月25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新设立的企业,从办理税务登记,到开始生产经营,往往要经过一定的筹建期,进行基础建设、购买办公和生产设备、建账建制、招聘员工、联系进销渠道等。在此期间,企业也会取得一定数量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些情况下,企业在筹建期间未能及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中存在一段时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导致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抵扣进项税额时遇到障碍。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本公告适用范围是虽然存在一段时间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但在此期间并未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并且未按照简易方法缴纳过增值税的纳税人。

本公告所称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指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经营结果,通过隐瞒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这个文的规定确实非常人性化。但是这个文25号在总局网站挂出后,社会上对这个文件的有些解读确实让人看着不爽。很多人都在强调一般纳税人不能给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票,还有的居然说不是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要接受处罚。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关于营改增的财税【2013】106号文的附件一也有类似规定,实务中,尽管一般纳税人不愿意给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票,但绝对不在禁止之列。否则总局59号公告也就成了一纸空文。

相关热词搜索:纳税人 税额 公告

上一篇: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下一篇: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