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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 你我同行
2019-04-03 13:33:13       点击:

严惩黑恶犯罪 打击非法金融涉黑涉恶行为非法金融活动有奖举报电话1、13405232435,0512—57153610;(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整治非法金融活动百日专项行动

严惩黑恶犯罪     打击非法金融

涉黑涉恶行为

非法金融活动

有奖举报电话

1、13405232435,0512—57153610;

(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整治非法金融活动百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512—57153338(市公安局)

3、0512-57306090(市纪委)

4、0512-57310830(市委组织部)

5、网络举报邮箱:13405232435@139.com

请在工作时间内拨打以上举报电话。

更多信息请扫码关注举报奖励办法

(扫二维码后的信息:)

 

一、昆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整治重点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 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 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组织或雇佣网絡“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一)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二、昆山市整治非法金融活动百日专项行动整治重点

(一)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行为

重点整治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等金融业务活动的行为,包括冠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咨询理财公司、投融资中介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房屋中介公司等名称的机构,也包括虽未冠以上述名称,但实际或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及非法成立的金融机构筹备组织。


(二)非法集资活动

重点整治以担保、理财、贷款代理等名义,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高利放贷、非法放贷等违法行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未经批准实施信托、委托、内部集资、入股等行为,向社会公众或变相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等违法行为;设立地下钱庄或以设立其他公司名义,开展高利放贷、小额贷款、抵押贷款、“帮助”贷款、“无抵押无担保”借款、分期付款、“POS机刷卡套现”等违法行为。

(三)金融领域涉黑涉恶问题及其背后的“保护伞”

重点整治黑恶势力以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为掩护,通过高利放贷、恶意逃债、虚假诉讼等手段、借助“套路贷”、“现金贷”、“校园贷”等方式,从事非法资金募集和运营等活动,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欺诈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以及追偿代偿资金等行为。深入排查、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充当金融领域黑恶势力“保护伞”等问题。

 

三、昆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资金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市人民群众参与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 积极性,鼓励公民提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方案》、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方案》以及《苏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资金使用办法(试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昆山全市范围内。

举报奖励资金由昆山市财政局专项拨款。

第三条 举报奖励以有功必奖为原则,凡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有实际贡献的实名举报人,一律予以奖励。
第四条 奖励对象为举报昆山市范围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称举报人)。负有防范和打击处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工作职责的政法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举报涉黑涉恶组织、人员非法活动的,不适用此办法。

第五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五种途径举报:

(一)举报电话:13405232435;

(二)举报材料邮寄信息:昆山市前进东路1288号(昆山市公安局)1号楼803室,昆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编:215300;

(三)网络举报邮箱:13405232435@139.com;

(四)当面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到昆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1288号(昆山市公安局)1号楼803室;

(五)其他举报途径:向其他行政机关单位举报。

鼓励实名举报,也受理匿名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处理结果。
第六条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 索、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线索、涉黑涉恶类案件在逃人员线索等。

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范围为: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 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 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组织或雇佣网絡“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一)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举报内容应尽可能详细,详实反映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发 生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 住址、通讯方式、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 支、管制刀具等情况。

第七条 线索举报奖励认定标准如下: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掌握;

(三)举报内容须经公安机关或相关单位查证属实;

(四)举报人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 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诬告、陷害;

(五)对多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实行一案一奖,对各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额总和不得超过每案奖励金额上限;

(六)对多人先后举报同一案件的,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或者对侦破案件起主要作用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对侦破案件起到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八条 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确认属实,法院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审判定罪的,视案情重大程度,给予举报人20000-50000 元奖励;

(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确认属实,法院以恶势力犯罪集团 审判定罪的,视案情重大程度,给予举报人10000-20000元奖励;

(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确认属实的聚众斗殴、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涉恶犯罪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涉恶犯罪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视案情重大程度,最高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四)提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一次给予举报人人民币2000-5000元的奖励;

(五)提供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一次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000-3000元的奖励;

(六)提供涉恶犯罪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一次给予举报人人民币500元的奖励;

(七)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的,每一名给予人民币5000元的奖励;抓获一般参加者的,每一名给予人民币2000元的奖励;

(八)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恶势力犯罪集团头目、骨干成员的,每一名给予人民币3000元的奖励;抓获一般参加者的,每一名给予人民币1000元的奖励;

(九)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涉恶犯罪人员的,每一名给予人民币500元的奖励;

(十)提供线索,经有关部门核查挖出黑恶势力背后“保护 伞”的,视案情程度,给予人民币10000 - 50000元的奖励(保护伞的认定以纪委等部门的处理意见为依据)。

本办法对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按就高原则执行。

第九条 政法机关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并保障举报人的绝对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政法机关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中,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集团有功的举报人,由办案单位根据奖励标准填写《昆山市扫黑除恶举报奖励申请表》,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确认属实的附相关法律文书,经法院审判定罪的附法院《刑事判决书》,报昆山市扫黑除恶工作专班审核。昆山市扫黑除恶工作专班应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的10日内作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昆山市扫黑除恶工作专班审核通过后,应在15日内通知办案部门领取奖金,由办案部门给举报人发放奖金。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起30日内凭有效证件至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自愿放弃。奖金发放给办案单位时应填写《昆山市扫黑除恶举报奖励资金发放表》,并报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备案存档。

第十二条 市扫黑除恶工作专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奖励资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同财政部门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奖金审批流程:由办案单位根据奖励标准填写《昆山市扫黑除恶举报奖励申请表》,经办案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报昆山市扫黑除恶工作专班,经专班审核相关资料后,由专班组长签字确认后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奖金发放流程:为保护举报人的信息,昆山市扫黑除恶工作专班将填写《昆山市扫黑除恶举报奖励资金发放表》,将奖金发放给各办案单位,由办案单位根据其内部流程,将奖金发放给举报人本人,并且将举报人的相关领取手续或证明反馈给昆山市扫黑除恶工作专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昆山市扫黑除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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