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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起污染环境刑事案审结
2014-09-05 09:58:35   来源:昆山政府网    点击:

2013年年中,我市警方接到环保部门线索,称有人向淀山湖镇垃圾填埋场倾倒疑似具有污染的化工废料。后,警方在淀山湖镇等地抓获污染环境嫌疑人张某、林某、朱某。

9月4日上午,市法院环境保护合议庭一审审结了全市首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被告人张某、林某、朱某在2011年11月至2013年5月,以营利为目的,向淀山湖镇垃圾填埋场西北角倾倒百余吨化工残渣,经分析鉴定有约1900平方米土地遭到污染,造成损失高达380余万元,三人均被依法判处四年及以上有期徒刑。此案件也是苏州市推行“三审合一”集中管辖以来首例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的污染环境案件。

2013年年中,我市警方接到环保部门线索,称有人向淀山湖镇垃圾填埋场倾倒疑似具有污染的化工废料。7月25日,警方在淀山湖镇等地抓获污染环境嫌疑人张某、林某、朱某。经初步审查,张某是张家港人,曾在扬州市做化工废料回收处理工作。2011年年底,张某一个朋友找到他,称手头上有一批有毒化工废料需要处理,如能为其妥善处理,即支付张某每车两万元的报酬,每车约有100桶废料。张某随即答应,并找到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林某、朱某协商如何处理。由于林某、朱某是淀山湖镇人,3人便商定将废料拉至淀山湖镇垃圾填埋场直接填埋。商定后,张某便先后3次从扬州市某化工厂将100余桶固体化工废料运至淀山湖镇交由林某、朱某处理,林某、朱某则用农用小卡车将废料运送到淀山湖镇垃圾填埋场倾倒。

案发后,经江苏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鉴别分析,倾倒的废料属于危险废物。经初步评估,约有1900平方米土地遭到污染。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林某、朱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物质,致使财产损失达380余万元,后果特别严重,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最终,三人均被判四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了解,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标准,降低了入刑门槛。“如果环保部门接到相关投诉后,或者在日常巡查当中发现有污染事故发生,环保部门会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在他们做了专业的鉴别以后,认为可能涉嫌犯罪的,将立即通知公安部门,随即检察院也会介入调查,只要事实证据清楚,法院肯定会快立、快审。” 市法院环境保护合议庭审判长李诗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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